法律下的“小月月”营销事件,口碑推广其实还是细节营销,用高质量的产品和良好的用户体验,让用户使用过后产生一种良好的印象,从而自发性的给予传播。要达到这一点,需要做很多努力,必须深深把握要从用户的角度出发和思考问题,把握用户的需求,虽然做不到完美,但是要抱着追求完美的决心来做网站。下边分享网站推广自己的一点小心得和体会。 其一、在互联网这种巨大市场潜力下,它承载了很多人(包括你和我)的梦想,同时也让很多人的梦破碎。关于运营,前期、中期和后期,都会有所不一样。运营是一个生态系统。运营中最重要也是最常被提及的是用户。用户是衣食父母这句话在这里将得到深刻的体现。所以,围绕用户,我们需要了解,网站运营过程中一些基本和浅显的道理。那总有很多人问我百度怎么了?有什么变化,为什么不更新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不论是否百度做过算法调整,或许只要因为某些事情百度不更新,也会有人担心怀疑百度的某某可能性,其实大可不必,这有可能是职业病。如果你的SEO单子价格偏低,那等着你的可不仅仅是一笔烂帐,更是一种忧虑了。现在进入今天的正题,对于百度排名
法律下的“小月月”营销事件,如果小月月真有其人,这是否涉及侵犯小月月的法律权利呢?她又该如何维权? 近,天涯网站上的一篇热帖《感谢小月月这样一个极品的朋友给我带来了这样一个悲情的国庆,深度八做留恋》迅速走红。
作者蓉荣是在工作的白领,国庆期间她的高中同学“小月月”带着所谓的男友“小W”到游玩。
蓉荣接待了小月月和男友,但是在两天一夜的时间内,蓉荣遭遇了无比复杂而又痛苦的经历,小月月的种种“雷人”举动让网友看后惊呼已然超越了芙蓉姐姐和凤姐。 紧接着,有人开始在网上对小月月进行人肉搜索,甚至还有人贴出了所谓“小月月”的照片。如果小月月这个人完全系蓉荣虚构,那么此事只是网络的又一场炒作,但是如果小月月真有其人,这是否涉及侵犯小月月的法律权利呢? 侵权行为的认定(企业网站建设) 蓉荣在帖子里一再强调写的都是真人真事,但也说每一篇公开文,写的时候作者都会或多或少地根据情形在一定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艺术加工。那么帖子的内容真实与否是否影响其侵权行为的认定呢?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表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由此可知,帖子内容的真假并不是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因素。如果帖子内容是蓉荣虚构的,那么小月月平白无故被丑化成一个无比“雷人”的女孩,网络上追捧人数众多,影响面极大,小月月的形象受到了严重的诋毁;如果帖子内容是真实的,那也属于她的个人隐私,小月月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有自由支配、不受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作者通过网络发帖的形式将小月月的隐私在网络上传播,使小月月被无数网友鄙视、唾弃甚至谩骂,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小月月名誉受损。因此,不管帖子内容真实与否,都不影响对侵权行为的认定。 小月月如何维权(网站推广) 如果小月月觉得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该如何起诉,又可能会获得怎样的权利救济呢? ◎到哪个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法律规定,小月月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作者所在地或者她自己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谁当被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 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因此,小月月可将作者和网站的经营者都列为被告。◎小月月可得到什么赔偿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相关法律规定,小月月可以要求被告删除帖子,并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此外,小月月还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 可否要求删帖(做网站) 网络传媒有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作为网络论坛,更存在着网友发表观点随意性强、可控性弱等特点。[Page] 然而,要求网站经营者对每一篇发帖都进行严格的审查不切实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网站的相关义务做了规定,该《办法》第15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第16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15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根据以上规定,小月月可以直接要求天涯网站的经营者删除帖子。(网络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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